為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縣政府決定在汶上縣城區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F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爆竹、禮花彈、電子炮等。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汶上縣城區東至二環東路、西至二環西路、北至二環北路、南至二環南路的區域。
三、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任何時間不得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
四、重大節慶活動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五、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六、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從事慶典、婚慶、殯儀等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為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違反規定的,根據《濟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拒絕、阻礙相關職能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拒不停止燃放、拒絕繳交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廣大人民群眾應當自覺遵守本通告規定。任何人均有權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攜帶、燃放煙花爆竹制品的行為進行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舉報電話:110。
十、汶上街道辦事處、中都街道辦事處、南站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部門、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專門隊伍,強化監督巡查,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宣傳、告知、巡查、制止,全面抓好禁放工作。
十一、汶上街道辦事處、中都街道辦事處、南站街道辦事處、縣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黨員干部要帶頭遵守本通告規定,在全縣范圍內營造安全、低碳、環保、文明的良好氛圍。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汶上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